2025年,地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为抓手,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3月11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福海县某动物用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31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已超过药品保质期。经调查,福海县某动物用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福海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劣兽药、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5月16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畜禽通用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不合格。经调查,阿勒泰市某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 年4月14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福海县某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提供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信息不完整,部分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经调查,福海县某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福海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0月9日,布尔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马某种植的芹菜所检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氨氟氰菊酯(异构体之和)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经调查,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布尔津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16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叶某某在野卡峡用路亚鱼竿垂钓水生野生动物。经调查,叶某某在野卡峡非法捕杀北极茴鱼,涉案北极茴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5年5月22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驾驶渔船“新福渔2****”在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经调查,高某某的捕捞作业行为属于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福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5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乌伦古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崔某某、张某二人驾驶冲锋舟在该水域实施捕捞。经调查,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办理期间,崔某某、张某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二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同时法院依法没收涉案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
2025年4月11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有人在640台地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举报线索。经调查,李某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19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接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新疆某有限公司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未取得相应牌证。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